为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规定,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本市居民的殡葬权益,维护逝者的尊严,根据广东省相关单位《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及广东相关部门《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相关部门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继续对我市基本殡葬服务实行免费,并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在我市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居民和在异地去世后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
(四)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五)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或生态葬(海葬、树葬);
(六)遗体消毒;
(七)骨灰盒(盅)(50元);
(八)包尸袋。
依照相关部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骨灰撒海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并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上述所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总额最高为2030元。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二)《居民死亡殡葬证》;
(三)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
(四)本市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异地火化证明及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
上述第(二)项材料留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经费承担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统一由市相关部门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每火化一具遗体2030元标准拨付市殡葬管理所。凡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丧事承办人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市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本市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凭异地火化证明及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到市殡仪馆领取费用。
五、监督管理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市相关部门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二)各区(含新区)相应部门应做好宣传,市殡葬管理所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规定;
六、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