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墓地问题凸显,其根源在于抚顺地区公共墓地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相关法律规定缺失,导致在公共墓地上的权益保护不足。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共墓地所依附之土地的所有权为国家或集体所享有,公共墓地使用人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公共墓地,且需要交纳公共墓地使用费、殡葬管理费等其它费用。从性质上来看,公共墓地使用人购买的是公共墓地的使用权,类似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未取得公共墓地所依附之土地的所有权。
抚顺地区公共墓地使用人只享有有限的三项权利:第一,公共墓地使用人享有在公共墓地内安葬逝者遗体、骨灰的权利;第二,公共墓地使用人享有在公共墓地内悼念、祭奠逝者的权利;第三,公共墓地使用人享有出席公墓墓主年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
另外,有学者认为,殡葬经营者取得了公共墓地所依附之土地的使用权,公共墓地使用人通过与殡葬经营者订立契约取得了公共墓地的使用权。但是,公共墓地的出售与一般不动产出售不同,具有以下特殊性:
第一,公共墓地出售合同的性质特殊,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殡葬经营者虽然以营利为目的,属于我国的第三产业,但殡葬行业整体上属于公益事业而且回归公益属性是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二,公共墓地出售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人格性,公共墓地本身就是具有人格意义的财产如上文所述墓地内含的精神功能远远大于其物质功能。
第三,公共墓地出售合同的主体特殊,由于殡葬行业涉及社会基本的民生问题,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为了保证其应有的公共属性,殡葬行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即赔葬经营单位须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公共意地的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