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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服务政策的通知
    2025-01-15 08:49:45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凡具有辽宁省户籍的下列人员,符合减免条件: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4.特困人员;  
    5.查实不了身源的无名(主)遗体。  
    6.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7.人体器官捐献者;  

      二、免费项目

    1.免除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具体费用项目按“辽政办明电〔2009〕47号”文件规定执行;  
    2.骨灰在殡仪馆寄存的,免除5年骨灰寄存费;  
    3.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的,实行免费安葬;  
    4.骨灰进入国办经营性公墓安葬的,给予适当优惠和减免,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并公布。

      

    三、补助渠道

    对殡仪馆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和骨灰寄存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渠道按“辽政办明电〔2009〕47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  
    1.免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查实不了身源的无名(主)遗体相关费用补贴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2.免除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其他对象相关费用补贴由同级财政单独安排资金解决。  

    四、办理程序

    1.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和骨灰寄存费用,按照“辽政办明电〔2009〕47号”文件规定执行。  
    2.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者国办经营性公墓安葬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和公墓(骨灰堂)运营单位审查确认,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者国办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在结算时直接全部或部分减免相关费用,具体办理程序由各市制定并公布。  

    五、有关要求    

    1.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国办经营性公墓,要在办事大厅或显著位置将惠民殡葬服务政策内容和办理程序公开公示,便于群众办理,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一站式服务、即时办理的工作理念,科学设计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严禁要求减免对象家属先付费后报销;殡仪馆对免费对象实施遗体火化时,要与其他服务对象同等对待,提供使用同档次火化炉具,不得采取歧视做法。  

    2.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对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政策贯彻执行,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惠民殡葬服务政策,监督指导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优化便民服务、落实费用减免;要加强与同级政法综治、公安、财政、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政策衔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政策准确、有效施行。  

    3.各市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4〕29号)要求,加大惠民利民便民殡葬政策创制力度,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面增项提标,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减免对象扩面至没有享受丧葬费补贴的城乡居民,探索制定农村集中安葬奖励政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等。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扩面增项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5〕14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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