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省民政厅关于商请调整殡仪馆部分基本收费政策的函》(吉民函〔2024〕27号)收悉,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减轻群众殡葬负担,经研究,现对我省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火化炉特需型收费标准,所有火化炉不论何种炉型一律按照普通型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各地可依据《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3〕773号)文件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制定调整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二、全省遗体接运收费全部按照遗体接运发生地标准进行收费,其他收费标准不变。
三、各地接收医疗患者截取的肢体,火化费参照吉发改收费联〔2023〕773号文件中早死婴儿收费标准20元/个进行收取。
四、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5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